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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13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象山县海联染整有限公司与宁波金乾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海联染整有限公司,宁波金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384-2号原告:象山县海联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新瀛路1号。法定代表人:何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国锋,浙XX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金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工业示范园区西谷路与园区路交叉。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海联染整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金乾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县海联染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78元,由原告象山县海联染整有限公司减半负担1889元。审 判 员 翁华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沈文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