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殷俊、马威振与马威振、马庆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俊,马威振,马庆中,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未来路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765号原告殷俊。被告马威振被告马庆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未来路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俊诉被告马威振、马庆中、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未来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元,减半收258.8元,退回258.5元。审判员 李卫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政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