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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黄民初字第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无锡金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无锡聚源人和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金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聚源人和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黄民初字第0133-1号原告无锡金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大街29-1501、1502号。法定代表人陆洪妹,无锡金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琪、郝瑞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锡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桥大街103号法定代表人唐新芳,无锡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瑞,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聚源人和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清路8号北618室。法定代表人吴俊,无锡聚源人和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晓东,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金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公司)、江苏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嘉公司)与被告无锡聚源人和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人和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金诚公司、苏嘉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410元减半收取13705元、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18705元,由无锡金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宇明审 判 员  冯朝昱人民陪审员  唐忻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葛宏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