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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米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焦小峰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小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米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焦小峰,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负责人姜卫东。焦小峰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三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三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9日向三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和韩俊杰,三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级6月20日立案执行。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住所地及财产在我院辖区,2013年7月12日三原县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我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赔偿金80479.12元,申请执行人领款后同意结案。申请执行费1107元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承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80479.12元,申请执行人焦小峰领款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定的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杜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