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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赵丹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丹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15号罪犯赵丹,曾用名廖丹,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合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贤银、高坤聪经济损失241693.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6月27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华、陈红出庭履行职务,安徽省宿州监狱指派工作人员何章琪、谢方敏出庭支持对罪犯赵丹减刑的提请,服刑人员刘鹏、普大为出庭作证,罪犯赵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赵丹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丹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丹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