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高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715号原告:高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国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郑鹏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