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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罗明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明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519号罪犯罗明洋,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四川省沐川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7日作出(2005)昆刑三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明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3月1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8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明洋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执字第25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7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罗明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罗明洋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明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明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 殊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庹科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