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原告郑勇武诉被告佛山市泛宇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勇武,佛山市泛宇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190号原告:郑勇武,男,汉族,1952年6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刘志佳,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泛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董继新。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分别于2013年4月18日、5月23日、6月22日向被告供应木材板,双方约定被告应在收到货物后7日内支付货款,若被告违约,应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违约金。被告于2013年7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338000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价值33308.70元的水曲柳板材,支付拖欠的货款304691.30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支付原告为追讨货款所生产的律师费70600元。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0000元及以10000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从2013年6月30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原告提供借进仓单、送货单、产品销售合同、欠条等作为证据。被告未答辩。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认定被告欠原告货款10000元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交货后被告没有付清货款,尚欠原告货款10000元应予支付。原告主张以10000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予缺席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xx支付板材货款10000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该款从2013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予原告郑xx。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734.78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与欠款一并径付原告;原告多交的3684.78元由原告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建华审 判 员 邹锦全人民陪审员 李杰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袁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