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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牌调确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银凤、陈培兵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银凤,陈培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调确字第38号申请人:陈银凤。申请人:陈培兵。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陈银凤与申请人陈培兵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肖志姣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银凤与申请人陈培兵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1月6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陈培兵应返还申请人陈银凤借款人民币50000元,款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30000元、2015年5月31日前付2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