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0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上诉人邢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县人民法院(2013)邯县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审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但经过相互了解后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应珍惜双方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与被告互谅互让共同创造美好生活。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邢某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宣判后,邢某不服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并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居时间超过两年,符合法定准予离婚条件。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8年登记婚姻,其感情基础及婚后感情均尚可。目前发生的矛盾主要是因为双方缺乏交流、沟通所引起的。今后如果双方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强交流、沟通,夫妻感情还是有可能改善的。视目前情况,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上诉人邢某要求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邢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贾梅录审判员 宋世忠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常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