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民初字第13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南半壁店村农场与许俊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顺义县李家桥乡半壁店农场,许俊岭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顺民初字第13016号原告北京市顺义县李家桥乡半壁店农场,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半壁店村。负责人王云海,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波,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俊岭,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琳琳,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市顺义县李家桥乡半壁店农场(以下简称半壁店农场)与被告许俊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艳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半壁店农场的委托代理人刘晓波,被告许俊岭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琳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半壁店农场起诉称:半壁店农场与许俊岭就许俊岭承包的位于李桥镇南半壁店村的38亩土地达成《半壁店村造林地块土地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半壁店农场向许俊岭支付补偿款共计4.18万元人民币。因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许俊岭取得的补偿款数额过高,现半壁店农场请求撤销该协议归还补偿款。故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半壁店农场与许俊岭于2012年10月28日签订的《半壁店村造林地块土地补偿协议》;2.判令许俊岭返还人民币4.18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许俊岭承担。被告许俊岭答辩称:不同意半壁店农场的诉讼请求。双方合同不存在重大误解,请求驳回半壁店农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8日,半壁店农场(甲方)与许俊岭(乙方)签订《半壁店村造林地块土地补偿协议》,约定:半壁店农场按许俊岭被占土地面积38亩,每亩补偿1100元,合计4.18万元,签字之日起15日内付清;半壁店农场在支付土地补偿费后,要求许俊岭按时将农作物清除,不准妨碍植树造林工程;许俊岭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必须按照半壁店农场规定按时将地中作物清除,同时不再享有该地经营权。2012年11月7日,许俊岭领取了4.18万元的造林地块补偿款。诉讼中,半壁店农场称半壁店村的土地没有进行确权,村里承包土地一年一变动,2013年许俊岭并没有承包涉诉的38亩土地,造林工程的补偿款不应该支付给许俊岭。许俊岭辩称其承包的土地期限是两年,2013年其享有涉诉38亩土地的承包权。2013年4月28日,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南半壁店村村民委员会曾起诉许俊岭要求确认《半壁店村造林地块土地补偿协议》无效,案号为(2013)顺民初字第6012号。本院依职权调取了(2013)顺民初字第6012号案卷宗材料。2013年8月2日庭审中,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南半壁店村村民委员会陈述:半壁店村造林地块土地是由被告承包的;每亩地1100元的补充费用不应该都发给承包人,其中有400元应发给本村村民;每亩地1100元的补偿标准是镇政府制定的。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南半壁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了起诉。另查,半壁店农场已于2000年10月24日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述事实,有《半壁店村造林地块土地补偿协议》、付款凭证、被告许俊岭提供的通知、本院调取的开庭笔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企业法人做出的行政处罚,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得从事清算以外的经营活动,故半壁店农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与许俊岭签订的造林地块补偿协议因违反相关强制性法规属于无效合同。但考虑到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许俊岭已经将涉诉土地交付给半壁店农场,半壁店农场实际取得了涉诉土地2013年的使用权,且该合同自始无效是由于半壁店农场自身违法行为导致,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半壁店农场应当给付许俊岭相应的补偿费。半壁店农场已经根据镇政府制定的标准给付了许俊岭土地补偿费。现半壁店农场以签订补偿协议时许俊岭不享有涉诉土地的承包权为由,认为构成了重大误解,要求解除补偿协议收回补偿款,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且半壁店农场关于许俊岭不享有涉诉土地承包权的主张与其发布的通知及半壁店村委会的陈述均相矛盾,故半壁店农场要求解除补偿协议返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市顺义县李家桥乡半壁店农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三元,由原告北京市顺义县李家桥乡半壁店农场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