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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西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西初字第00080号原告李某某,男,193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志敏,男,1963年9月16日,汉族,中国建设银行陕西分行职员,系原告之子。被告翟某某,女,194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李教伦,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2013年11月4日,被告翟某某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被告翟某某自2012年9月初起在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御府花园4号楼3单元301室居住至今,属西安市未央区辖区,故该案应属被告经常居住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战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