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谭新义与仰洲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新义,仰洲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54号申请执行人谭新义,男,汉族,1958年9月15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华巷。被执行人仰洲民,男,汉族,1972年生,宝鸡市人防办干部,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谭新义与仰洲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715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谭新义于2014年1月底前付五万元,下欠三万五千元到2014年4月底前还清。二、诉讼费926.50元,执行费1189.00元由仰洲民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赵宝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