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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8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文龙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026号罪犯张文龙,男,1974年8月20出生,汉族,安徽省青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池州地区中级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5日以(2000)池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文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008年11月、2011年5月28日裁定对其减刑共五年五个月。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张文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9至2013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文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龙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