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城民一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窦红妹与刘红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红妹,刘红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城民一初字第1974号原告:窦红妹,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刘红军,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窦红妹与被告刘红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窦红妹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亲友劝说已经和好,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红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彦州二0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