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城民一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窦红妹与刘红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红妹,刘红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城民一初字第1974号原告:窦红妹,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刘红军,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窦红妹与被告刘红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窦红妹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亲友劝说已经和好,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红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彦州二0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