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邹兴敏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兴敏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26号罪犯邹兴敏,又名王丽、王利,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2009)谯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兴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邹兴敏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2009)亳刑终字��0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6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邹兴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兴敏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兴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兴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