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民初字第27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李爱平与金华洞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平,金华洞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2760号原告:李爱平。委托代理人:章福阳。被告:金华洞溪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星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平与被告金华洞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平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华洞溪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平撤回对被告金华洞溪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02元(原告李爱平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爱平负担。审 判 员 吴松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剑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