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新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唐某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晓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新刑初字第4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晓东。2010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21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2月23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晓东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唐晓东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量刑。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超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4月中旬一晚,被告人唐晓东到新昌县沙溪镇上蔡岙村251号唐喜珍家,趁无人之际,溜门进入,窃得摆放在厨房墙壁上的人民币650元及粉红色OPPO手机一只。经评估,上述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90元。2、2013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唐晓东和胡某甲(另案处理)到新昌县南明街道银城1街38号永康五金店内,窃得黄小珠摆放在收银台上的液晶显示器一台、软壳阳光利群香烟一包及人民币200元。经评估,上述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75元。3、2013年4月23日晚,被告人唐晓东和胡某甲到新昌县南明街道大佛寺风景区露天弥勒景点,采用手掰的方式,窃得捐助箱内的人民币100元。4、2013年4月30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唐晓东和胡某甲到新昌县七星街道江北水果市场2-3号“绿珍水果店”,趁店主吕满平熟睡之际,窃得摆放在桌子上的中兴牌手机一只。经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72元。5、2013年5月初一晚,被告人唐晓东和胡某甲到新昌县沙溪镇上徐村卫生室,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窃得徐永钱摆放在抽屉内的人民币385元。6、2013年5月初一晚,被告人唐晓东和胡某甲到新昌县沙溪镇真诏村卫生室,采用上述同样的方式,窃得唐兴明摆放在抽屉内的人民币300元。7、2013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唐晓东和胡某甲到新昌县新林乡新林中学,攀爬门窗进入女教师宿舍一楼值班室,采用老虎钳拧的方式,窃得抽屉内的人民币98.5元。8-9、2013年6月初一晚,被告人唐晓东和陈某(另案处理)到新昌县沙溪镇上蔡岙村,溜门进入196号,窃得方中平摆放在办公室桌子上的SONY卡片照相机一台、软壳中华香烟5包。同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唐晓东再次到上述地点,采用上述同样的方式,窃得冬虫夏草香烟一包、杂牌手机一只。经评估,上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535元。10、2013年6月初一晚,被告人唐晓东和陈某翻墙进入新昌县沙溪镇上蔡岙村223号陈百联家,窃得诺基亚手机一只、硬壳中华香烟一包。经评估,上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92元。11、2013年6月25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唐晓东和陈某、俞某(另案处理)到新昌县七星街道欣欣网吧,趁朱某熟睡之际,由陈某、俞某望风,唐晓东采用手夹的方式,窃得朱某摆放在腿上的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1800元。12、2013年7月初一晚23时许,被告人唐晓东到新昌县新林乡胡卜村470号胡三芹家,通过攀爬外墙落水管进入二楼阳台,推门入客厅,窃得人民币250元。13、2013年7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晓东到新昌县南明街道银城新村2幢地下室351室,掰断通风口木条钻入车棚找到老虎钳后再钻出,并用老虎钳拧车棚门锁进入,窃得白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一辆。经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350元。14、2013年7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唐晓东和陈某到新昌县沙溪镇沙溪中学,翻围墙入内,攀爬落水管进入教师宿舍4楼,推门进入401室,窃得唐某摆放在冰箱内的长嘴利群香烟三包、硬壳中华香烟一包、南京香烟一包。后又采用上述同样的方式进入402室,窃得陆某摆放在橱柜内的软壳利群香烟一包、硬币10元。经评估,上述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8元。15、2013年7月6日0时许,被告人唐晓东和陈某到新昌县沙溪镇国云理发店后面的河道,从附近搬来梯子,由唐晓东攀爬梯子、翻越窗户入内,窃得孙某摆放在理发店抽屉内的硬币21.5元。16、2013年7月21日晚,被告人唐晓东到新昌县大市聚镇西山村马公湾79号潘初玲家,翻墙入院,溜门进入厨房,窃得人民币700元。17、2013年8月3日0时许,被告人唐晓东到新昌县南明街道心情小院,翻围墙入内,攀爬进入二楼,窃得人民币1600元、白色酷比魔方牌平板电脑一台。后将上述电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于南明街道人民东路75号“思凡电脑”店内。经评估,上述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960元。18、2013年8月4日晚,被告人唐晓东到新昌县沙溪镇上蔡岙村,溜门进入373号毛利君家,窃得摆放在冰箱内的人民币300元。综上,被告人唐晓东共计盗窃作案18起,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0887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孙某、唐某、陆某等人的陈述,证人俞某、胡某甲、陈某、胡某乙等人的证言,新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新昌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本院(2010)绍新刑初字第337号、(2012)绍新刑初字第465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晓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4年10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朱华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吴杰芳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