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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张某某与被告刘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561号原告刘某甲,男,汉族,农民,住涉县。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乙,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张某某与被告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张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免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张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宝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世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