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知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州市人民商场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311号原告: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蔡 霞代理审判员 祝卫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