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郭志刚与付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镇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郭志刚。被执行人付涛。申请执行人郭志刚与被执行人付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镇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协议,被执行人付涛应在2012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167.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郭志刚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涛于11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郭志刚给付了欠款4167.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郭志刚所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镇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虎审 判 员 王有军代理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