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任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阜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8X****XXXX,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阜城县XX镇。2013年3月17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怀来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3月20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阜城县检察院逮捕,现押于武强县看守所。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刑诉(20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卫栋、李全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某某于2012年10月份与李娜离婚以后,两次闯入李某某家中闹事,并殴打李某某,致使李某某无法正常生活。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郑某某、王某某、霸某某、范某某的证言,法医学鉴定书及被告人任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目无国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同年四月三日,自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兴展审 判 员 卢道明人民陪审员 徐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