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繁执字第010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永道与被执行人芜湖市海繁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永道,芜湖市海繁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1021-2号申请执行人:齐永道,男,住所地:繁昌县。被执行人:芜湖市海繁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永道与被执行人芜湖市海繁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芜湖市海繁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芜湖市海繁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村商业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潘 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