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8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汪振中犯票据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振中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107号罪犯汪振中,男,1964年12月7日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1日以(2007)二中刑初字第10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汪振中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12年1月先后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3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汪振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汪振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振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