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赫民一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南中丹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徐让梨、徐文新、徐乐实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丹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让梨,徐文新,徐乐实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益赫民一初字第1182号原告湖南中丹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花门楼村法定代表人吕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渊,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让梨。被告徐文新。被告徐乐实。原告湖南中丹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徐让梨、徐文新、徐乐实(以下简称三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学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13日,三被告仗地方之势请人用挖机将原告办公楼前的唯一进出道路挖断、堵死。被告徐文新还将原告停放在办公楼前的汽车轮胎放掉了气,使之无法开动。之后,三被告又将原告的生活、灌溉水管挖断,致使原告雇佣的工作人员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生活,三被告行为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及赔偿原告损失6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五份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三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调查笔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路和车为三被告所破坏;4、照片9张,证明路和车被挖断和毁坏的状况;5、修车发票,证明车被毁坏造成6000的损失。三被告未予答辩。三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方提供的证据1、2、3、4,内容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故依法予以认定其证明力;原告方提供的证据5,原告车辆维修费6000元,不能充分证实原告此次修车费是因三被告行为造成,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上述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1月13日,三被告因原告办公楼工程款的问题,雇请他人用挖掘机将原告办公楼前唯一进出道路挖断二处,每处宽约2米,致使原告的车辆人员无法出入。此前二天,被告徐文新将原告停放在办公楼前的一台汽车的轮胎放掉了气,使之无法开动。之后,三被告又将原告的生活、灌溉水管挖断,致使原告的生产、生活无法正常运转,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纠纷发生后,当地有关部门多次协调,原告至今未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因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三被告雇请他人挖断原告办公楼前出入道路、断水、汽车放气等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三被告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三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原告虽提供了修车发票一张,其车辆、断路、断水具体经济损失未有相关部门评估鉴定,因此无法确定三被告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故对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6000元,不予支持。据此,依据《》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让梨、徐文新、徐乐实停止对原告湖南中丹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正常经营的侵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在原告湖南中丹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前被其挖断的道路,修复原告湖南中丹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其挖断的生活、灌溉水管;否则修复费用由被告徐让梨、徐文新、徐乐实承担。二、驳回原告湖南中丹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徐让梨、徐文新、徐乐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中丹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被告徐让梨、徐文新、徐乐实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赵 梦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