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甘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雪琴与被告王虎子、被告白芳琴、被告王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甘民初字第00336号原告王雪琴,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住甘泉县法院家属楼。被告王虎子,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住甘泉县城北关*号楼*单元***室。被告白芳琴(系被告王虎子之妻),女,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住址同上。被告王巧丽,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甘泉县法院干警,住甘泉县法院家属楼。原告王雪琴与被告王虎子、被告白芳琴、被告王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雪琴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长峰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琴与被告王虎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芳琴、被告王巧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雪琴诉称,2009年9月24日,原告经被告王巧丽介绍认识了被告王虎子,被告王巧丽称被告王虎子在神木县做煤炭生意,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向原告借款,被告王巧丽还称如果被告王虎子不清偿本息,其愿意清偿。于是便给被告王虎子借款13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王虎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被告王巧丽在保证人一栏签了名。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虎子只清偿了62800元利息,本金130000元及剩余利息未付。由于被告王虎子和被告白芳琴系夫妻关系,所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虎子和被告白芳琴共同清偿原告本金13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2%,被告王巧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原告王雪琴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借条两份,证明被告王虎子欠其130000元本金及偿还利息62800元的事实。被告王虎子辩称,其所贷原告王雪琴130000元及月利率为2%是事实,但截至现在已支付原告王雪琴利息82800元,本金及剩余利息未付。被告王虎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白芳琴、被告王巧丽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王虎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且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依法予以认定。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9年9月24日,被告王虎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王雪琴借款130000元,月利率为2%,被告王巧丽在该借条保证人栏签了名。后经原告王雪琴多次催要,被告王虎子清偿了62800元利息,本金130000元及剩余利息至今未付。被告王虎子与被告白芳琴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王虎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王雪琴借款事实存在,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该借款的月利率约定没有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王虎子在原告王雪琴多次催要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履行清偿借款本息的义务。该借款系被告王虎子与被告白芳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白芳琴应与被告王虎子共同清偿该债务。被告王巧丽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字,双方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担保的范围并未约定,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被告王虎子辩称其已向原告王雪琴偿还82800元的利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虎子与被告白芳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清偿原告王雪琴本金13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2%,从2009年9月24日起至付清为止,已付62800元利息从中扣除)。被告王巧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王虎子与被告白芳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长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东盼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