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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梁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李某,教师。被告:侯某,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份登记结婚,均属再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未生育子女,2012年5月份,被告离家出走,并不让原告找她,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侯某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12年12月份留下不让原告寻找她的书信一封后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二人常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于2012年12月份留下不让原告寻找她的书信后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侯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言海审 判 员  李来红人民陪审员  李迎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丕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