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商终字第0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与上海奇意电气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上海奇意电气有限公司,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商终字第0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负责人吴煜。委托代理人施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奇意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卫星。委托代理人周明明。原审被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军。上诉人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奇意电气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3)门商初字第0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26元减半收取5013元,由上诉人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晓春审 判 员 戴志霞代理审判员 蒋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晓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