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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商外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与中石化化工销售(香港)有限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中石化化工销售(香港)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证欺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商外初字第169号原告: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巨乐。委托代理人:许如春。委托代理人:徐俊彦。被告:中石化化工销售(香港)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华裕。原告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石化化工销售(香港)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1400元人民币,由原告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坚儿审 判 员  孙 斌人民陪审员  周珍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李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