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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知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潍坊某某商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潍坊某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343号原告: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被告:潍坊某某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某某商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祝卫华审 判 员  蔡 霞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