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外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浙江丹妮夫眼镜有限公司与孔祥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丹妮夫眼镜有限公司,孔祥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外初字第42号原告:浙江丹妮夫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新海。委托代理人:汤武昌。被告:孔祥溪。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丹妮夫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祥溪邮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丹妮夫眼镜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黄萍萍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林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