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阮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阮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23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原告阮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阮某母亲。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张某某、阮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11年4月1日,原告张某某的丈夫阮某某在某某休闲茶社玩麻将,被告李某某向阮某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2011年4月1日借到阮某某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定于4月15日还清。被告李某某并交付阮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款期满,被告李某某未归还借款。原告张某某的丈夫阮某某于2012年3月7日因病死亡。原告现诉至本院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李某某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于2011年4月1日向原告张某某的丈夫阮某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2011年4月1日李某某借到阮某某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定于4月15日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李某某未归还该笔借款。2012年3月7日,原告张某某的丈夫阮某某死亡,同年11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原告张某某、阮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李某某出具的一万元的借条;2、被告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3、原告张某某、阮某及阮某某户口簿复印件;4、原告张某某丈夫阮某某的死亡注销证明;5、某某派出所及社区居委会对阮某某父母已病故的证明。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从阮某某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阮某某去世后,原告张某某和阮某做为其法定继承人,有权向被告李某某主张债权。被告李某某应承担向原告清偿借款之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某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和阮某清偿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兰人民陪审员 王莉萍人民陪审员 韩晓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曹之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