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潘执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陈倩申请执行张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潘执字第00533号张良:你(单位)与陈倩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案,本院作出(2013)潘民一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向你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对你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本院执行费1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