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刑执字第21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吴利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利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21281号罪犯吴利军,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1999)大中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利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0年三月二十三日以(2000)云高刑终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00二年四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云高刑执字第1323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1599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二00八年四月二十日、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二0一二年八月四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七年零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吴利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利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利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利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4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张作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尹卫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