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辖终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天台电源厂与余姚市荣佳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姚市荣佳电器厂,天台电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辖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荣佳电器厂。负责人施尾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台电源厂。法定代表人裘先钵。上诉人余姚市荣佳电器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商初字第20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系债权人,对于债权人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故本案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台天破(预)字第2号民事裁定,受理天台电源厂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沈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