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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宋艮禄与曲周县金农蔬菜育苗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艮禄,曲周县金农蔬菜育苗专业合作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宋艮禄。被告:曲周县金农蔬菜育苗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曲周县曲周镇西芦王庄村。法定代表人:郑建民,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骆杰,该社法律顾问。原告宋艮禄与被告曲周县金农蔬菜育苗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金农育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艮禄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艮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艮禄负担。审 判 长  杨鹏飞审 判 员  王仲雷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姚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