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法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吕新芳与张文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317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47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千阳县水沟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32岁,汉族,农民,中专文化程度,住千阳县柿沟镇。陕CLD1**号车驾驶员。被执行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同盟路1号。负责人崔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军,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2012)千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判处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7711.8元;由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由被告张某某承担鉴定费560元,案件受理费54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履行清结。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6月3日将案件款人民币57711.8元交付本院;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将案件款3100元交付本院,并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千民初字第00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定强代理审判员 王小云代理审判员 时宏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