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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浉民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全玉花与被告信阳夏威夷会所有限责任公司、张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信浉民初字第1845号原告全玉花,女,朝鲜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信阳夏威夷会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望玲,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张强,男,汉族,1971年3月14日出生。原告全玉花与被告信阳夏威夷会所有限责任公司,张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玉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杰,被告张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阳夏威夷会所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全玉花诉称,2012年2月16日在信阳浉河区夏威夷KTV会所,郑伟,毛伟,徐如海等三人因寻衅滋事罪被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信阳市夏威夷KTV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当时信阳夏威夷KTV因资金问题,向我借钱55000元整。当时因原告对夏威夷会所有限责任公司不信任,被告张强出面愿意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原、被告双方约定在2012年12月还清欠款,但是至今未还。综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被告偿还借款5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信阳夏威夷会所有限公司未出庭亦未提出答辩。被告张强辩称,原告起诉的不是事实,我在借据上签字履行的是职务行为,票据是夏威夷的收据,盖的是夏威夷的财务专用章,我之所以签字是因为我作为夏威夷公司的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并且借据上面虽然有我的签名,但是并没有注明我是担保人或者是保证人的字样,因此,该笔债务应该视为是夏威夷公司的债务,和我个人没有关系,我不存在所谓的连带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0日,被告信阳市夏威夷会所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全玉花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借到全玉花现金55000元”,被告张强在该张借据的右上角签字署上姓名。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后,诉至本院要求上述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且借据上面盖有被告信阳市夏威夷会所有限公司的财物专用章,因此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因借款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事实的存在,故原告要求被告信阳市夏威夷会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信阳市夏威夷会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原告也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诉求,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张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虽然被告张强在该借据上面署名,但是未表明其对该笔债务因担保借款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原告亦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诉求,故本院对其要求被告张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信阳市夏威夷会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全玉花欠款55000元。二、驳回原告全玉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信阳市夏威夷会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高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