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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邵根祥与淳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根祥,淳安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杭淳行初字第7号原告:邵根祥。被告:淳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655号。法定代表人:毛善智。原告邵根祥诉被告淳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已就行政争议达成和解协议,遂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根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郑红进审判员  方钢军审判员  徐新生二0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余秀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