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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董明与单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董明;单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276号原告:董明。委托代理人:吴震东。被告:单小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明与被告单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吕丹萍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张端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伟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