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陈记记与陈建安、刘东臣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记记,陈建安,刘东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099号原告陈记记,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岳文英,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安,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振雷,坪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东臣,又名刘冬臣,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记记诉被告陈建安、刘东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记记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记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记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记记负担。审 判 长 马高强代理审判员 邰掌掌人民陪审员 朱卫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朱春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