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212号原告:李某。被告:黎某。原告李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05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个月就经常吵架,被告经常不归家,且有时对原告有殴打行为。被告不能生育使原告至今不能为人母。原告于2012年6月与被告正式分居并于2012年11月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后因故撤诉。现再次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自己对原告仍有感情,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与被告因婚后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而自愿离婚,协议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后因双方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未生效。2013年9月11日,广州市创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一份《证明》,显示:本公司员工李某于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期间在公司员工宿舍居住(地址:市桥环城中路113号),后因公司取消员工宿舍而搬离。庭审时,被告承认确实有殴打原告,但是在两个人吵架的情况下,当时原告也有还手。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婚姻基础较好。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是双方经常发生家庭暴力,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被告则认为自己对原告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虽然偶有吵架、打闹,但无重大矛盾,只要在今后生活中坦诚相待,多些沟通交流,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黎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