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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执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费越与被执行人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越,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执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费越,男,汉族,1973年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林,男,汉族,1966年4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费越与被执行人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的(2011)六沿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杨林给付申请执行人费越人民币4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林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费越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1)六沿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柏 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