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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初字第3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朱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3414号原告朱某,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江某,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江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谭孟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贺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