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民一初字第03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翟文彪与葛照好、万荣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张仙禄、安徽省交通集团宣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3206号原告:翟文彪,男,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葛照好,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万荣刚,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负责人:王周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成华,该公司职员。被告:张仙禄,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宣城汽车运输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汤学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胜,该公司职员。原告翟文彪诉被告葛照好、万荣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张仙禄、安徽省交通集团宣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文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文彪负担。审判员 许矛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黄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