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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20-09-17

案件名称

何小凤与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小凤;蒋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临民初字第1170号 原告何小凤,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桂康中仁区。 被告蒋某某,男,住广西全州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凤诉被告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小凤于2013年11月8日以其目前找不到被告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小凤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小凤负担。 代理审判员  粟春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