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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刘文革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革,河北安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刘文革,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河北安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西大街甲一号。法定代表人:白玉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革诉被告河北安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刘文革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文革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革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刘文革负担。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为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