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宋立新诉侯玉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立新,侯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宋立新,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侯玉林,,无业,住双辽市。宋立新诉侯玉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了(2013)双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90152.25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处于服刑期间,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本次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审判员 杨玉福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