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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宋立新诉侯玉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立新,侯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宋立新,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侯玉林,,无业,住双辽市。宋立新诉侯玉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了(2013)双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90152.25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处于服刑期间,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本次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审判员  杨玉福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