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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王文银、金田集团温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王文银,金田集团温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少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拟稿: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12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法定代表人:方文翔。委托代理人:陈永笑。被告:王文银。被告:金田集团温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崇钿。被告:王少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诉被告王文银、金田集团温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少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8元,减半收取2864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伟伟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林上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李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