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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民一终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杨士友诉王丽军、许崇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丽军,杨士友,许崇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3)泰民一终字第8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军。委托代理人张凤军,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士友。委托代理人吴红,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崇山。委托代理人王彬。上诉人王丽军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1)泰山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丽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凤军,被上诉人杨士友的委托代理人吴红,被上诉人许崇山的委托代理人王彬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1)泰山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泰安市泰山区人民���院重审。审判长  王安广审判员  郄延亮审判员  李 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袁 琳 来源: